摘要

本文简要分析苹果电脑的发展,并从中探寻其成功的原因。 从乔布斯决心要搞个人电脑开始,到一手创办苹果公司,看似势如破竹,但也不乏心酸和坎坷,比如第一款提供图形化用户接口(GUI)的商用电脑Lisa电脑因其兼容性差,价格昂贵而夭折。 但是苹果电脑在技术和外形设计方面的创新能力以及可靠的产品品质,是很多人无法实现的。在30多年的发展和进化中,苹果重新定义了技术创新的内涵,并在结合内、外部研发力量的同时,将技术创新与设计创新、营销创新、模式创新等创新方式有效结合起来,确保技术研发的高效性。

与此同时,苹果电脑继承了苹果公司“酷”的风格,并重新定义“酷”,引领“酷”的潮流。苹果公司利用设计增加独一无二的人类感觉,让技术产品更通人性,让人们面对的不再是惹人生气的冰冷机器,而是生动有趣的“小精灵”。这种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是苹果电脑一直处于不败之地的重要原因。

苹果电脑的发展分析

专注一点,厚积薄发——苹果公司的创立

1975年初,美国著名的科技杂志——《大众电子学》刊登一条醒目的新闻:世界上第一台被称为“牛郎星”的个人计算机诞生了。这就对于科技迷来说是件轰动的大事,20岁的史蒂夫·乔布斯(Steve Jobs)心中的热情也被点燃。

乔布斯天生喜欢挑战,个性叛逆以及固执促使他很快着手研究个人计算机事业。

但是,研制计算机需要很多工具以及组件,此时乔布斯打起了惠普的主意。经过耐心说服,惠普公司实验室主管竟同意将一块被改造过得芯片借给乔布斯使用。于是乔布斯与助手们开始全身心的投入到研发工作中去。他们在计算机上连接了电视机,并且还使用了一个黑色键盘作为数据输入使用。当时,乔布斯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样的举动会对此后个人计算机的定型产生了多么深远的影响。

1976年,乔布斯成功说服史蒂芬·沃兹涅克(Stephen Wozniak)装配机器之余跟他去推销,他们另一位朋友,罗·韦恩(Ron Wayne)也加入,三人在1976年4月1日组成了苹果电脑公司(Apple Computer Inc.)。

同年5月,乔布斯与一间本地电脑商店The Byte Shop洽商,店主保罗·泰瑞尔(Paul Terrell)同意订购50部后来被称为Apple I的设备,并在交货时支付每部500美元。乔布斯取得了这份订单后,出售自己贵重物品进行筹款,并且说服大型电子零件分销商Cramer Electronics店铺信用部经理,先给零件后付款,最终乔布斯成功地完成了这笔交易。亨利-福特组织总裁帕特里夏·莫拉迪安(Patricia Mooradian)发表声明称:“Apple-I不仅具有创新意义,而且还是为数字革命奠基的重要人工制品。”

apple I图 需连接电视机做为显示器

历史只会铭记成功者——Lisa的问世与退场

Lisa电脑的研发早在1978年秋天就已经开始,乔布斯集中精力想开发出一款新的电脑,取代老化的apple II。Lisa电脑的研发并不顺利,但突破众多。只花了三年时间(苹果电脑公司的说法是投入200人的多年努力)和5000万美元的投资,苹果公司就推出了Lisa PC机。

apple Lisa图

在硬件部分,Lisa使用一个按键的鼠标和12英寸的黑白显示屏。虽然,以今天的标准来看,Lisa非常丑,就像是一台电视机和一台烤箱的不快乐婚姻的产物,但它却远比当时市场上长相最佳的电脑性能优越。

不过,真正的创新在于软件方面,Lisa是第一款提供图形化用户接口(GUI)的商用电脑,它的特色包括下拉菜单、可视窗口、滚动条功能、垃圾箱、剪贴簿、整合的应用程序(包括电子表格应用程序、文字处理、绘图应用程序等)。

Lisa几乎什么都具备了,那它少了什么?

首先,Lisa与其他机器没有兼容性,这造成了一个明显的问题:有多少趋避风险的商业人士会舍弃IBM而选择苹果呢?更糟的是,Lisa的心脏——摩托罗拉68000处理器——根本无法胜任处理的GUI导向信息的所有工作;最后,也是最重要的,Lisa的价格并不低,它的市场价高达9995美元,这使得苹果电脑公司必须雇佣专门的销售团队进行推销。但是,市场上不断谣传苹果公司很快就会推出和Lisa相似但售价只有一半的新款电脑,这使得电脑销售团的工作非常艰难。

商场如战场,苹果公司最终在1985年4月把Lisa撤出市场,将近一年半内只销售了约8万台。事实上,如若不是失败的定价策略、累赘卡慢的系统和惨淡的销量,现在被众人所铭记的很有可能就是 Lisa 了。

开放包容,与对手握手——iMac的辉煌

20世纪90年代世界范围内兴起互联网浪潮,在乔布斯看来,这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这既是苹果公司的一次机遇,同时也是一次挑战。而乔布斯也意识到苹果不能像以前那样故步自封了。

为了能够将 iMac 打造成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乔布斯采用了大胆的举措——他破天荒地在 iMac 上使用了竞争对手微软的软件。他知道苹果公司没有赢得用户的原因是因为可供使用的软件不多,从而让用户得不到满足而选择放弃了苹果。无疑,当 iMac 装上这些令用户得心应手的软件后,用户就不用担心 iMac 在使用使用上带来的不便了。

另外,乔布斯还亲自带领设计团队到美国的一些生产糖果的工厂里去找灵感,虚心地向糖果工人请教如何让糖果看上去更让顾客喜爱。凭借在糖果工厂里面得到的经验,iMac 的外观被设计成通体圆润、色泽明亮透明,而且将传统意义上的显示器与主机结合在一起,不仅体积变轻了,而且让用户感觉更舒服了。

可以说,iMac 的出现完全融合了乔布斯的设计理念。在这种情况下,iMac一经推向市场便大受欢迎——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就卖掉了20多万台,一年时间内卖出的数量更是高达200万台。在强手如林、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苹果的表现着实让人钦佩不已。

苹果电脑的成功原因分析

技术革新焕发魅力

技术创新是苹果产品生产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从诞生之日起,它就存在于苹果公司的血液之中。在30多年的发展和进化中,苹果重新定义了技术创新的内涵,并在结合内、外部研发力量的同时,将技术创新与设计创新、营销创新、模式创新等创新方式有效结合起来,确保技术研发的高效性。

当多数企业选择委外研发的方式来降低研发成本、增进组织效率时,苹果却往反方向前进——努力控制产品被创造的过程,将自行研发作为打造其产品竞争力的关键。这对当下环境仍有借鉴意义,显然,只有自研,掌握核心科技,才不会被别人“卡脖子”,才能在当下竞争市场下留有不败之地。

保持“酷” , 定义“酷”

思考一下,苹果电脑卖的究竟是什么呢?除了它的无穷创新外,苹果卖的更是一个“”字。

然而回看苹果公司的历史,在沃兹尼克和apple I和apple II时代,苹果卖的更是一种“亲切”。产品本身——使用简便、个人化、色彩鲜艳、没有生硬的棱角,跟IBM冷酷的公司味道恰好相反。苹果商标就凸显了这一点:这时,苹果的“酷”是嬉皮的“酷”——拒绝主流价值观,它最早的广告好玩、轻松、反传统。在演变过程中的某个时段,苹果改变了,它抛掉了嬉皮和其他反主流文化的根基。它舍弃了彩虹色的商标,改用更雅致、更酷的苹果。

图左为改版前的图标,图右为改版后的图标

是什么促使苹果改变呢?

最简单的答案是:苹果长大了。苹果终究还是看出,为了成长或是为了生存,它必须做出改变。停留在最初的花盆里就没有茁长成长的空间。

另一个答案是:苹果变得不像沃兹尼克了,它更像乔布斯了。沃兹尼克是个亲切、惹人喜爱的人,而乔布斯是出了名的冷酷,会令人同他无话可说。

说到乔布斯的冷酷,插播个乔布斯小故事。
乔布斯的母亲23岁遗弃了他,而乔布斯在23岁时让女友怀孕并选择放弃了自己的女儿,甚至在女友拿着99%的医院血缘证明的情况下,乔布斯依旧不承认是Lisa是自己的女儿,以至于在Lisa童年近10年的时间里乔布斯都对这个小女孩儿的成长不闻不问,可奇怪的是在新一代苹果电脑命名时,他却坚持使用自己不承认的女儿的名字Lisa给新开发的电脑产品命名,非常的匪夷所思。(黑人问号.jpg)

哪么被视为“酷”的好处之一是,你有时可以定义什么是“酷”,让人们会觉得:要是苹果这么做的话,那就代表这是酷的东西。不过坏处是,人们会对你的标准变高,会注视你的一举一动,并思考:这是否符合我们对苹果期望的最高酷标准。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不过苹果真的很少让我们失望。

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苹果公司会在设计过程中会假设出客户角色,并以此仔细斟酌产品的方方面面,从用户界面的设计,到客户最直接接触产品时的店内零售体验无所不及。更令人惊叹的是,这一理念贯穿苹果公司发展始终:从Lisa的图形化界面,到“火线”(FireWire)配件让不同设备的传输更加便捷,再到iMac的无感体验等等再小的细节,也是以人为本的设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因为这些细节决定了产品看起来值一千万美元,还是一文不值。

苹果公司利用设计增加独一无二的人类感觉,让技术产品更通人性,就像房间里多了一位朋友,而不是一个惹人生气的冰冷机器。技术虽然只是在幕后通过苹果产品发挥着作用,但却给我们留下了通人性的印象。当用鼠标滑动程序界面到最后一页时,如果继续滑动,界面就会稍微移动一下紧接着反弹回来,苹果将这种交互方式称为“橡皮筋动作”。橡皮筋动作在程序设计的角度看起来完全不必要,但这样做却给人愉悦的体验感受。

苹果公司深刻理解到,人们本能地会把复杂的系统当做生物看待。因为我们在给出评价时,评价的是所有关于产品的综合体验感受,我们期待一个“友好”的产品。

参考资料

  • 郝美丽. 《四巨头: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的隐藏基因》翻译报告[D]. 华南理工大学. 2019
  • 苹果电脑诞生记[J]. 小学科学. 2019(01):34-35
  • “改变世界”的激将法[J]. 当代兵团. 2017(02):56
  • 李鹏.苹果模式的思考[J]. 出版参考. 2013(33):16